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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 11- 30 11: 54浏览次数: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府办发〔202244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09


眉山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四川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川办发〔202149号)、《眉山市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眉府发〔202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眉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政务云平台、信息安全基础设施、数据中心及机房等)、信息资源库、共性支撑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国家标准的用于支持市级部门(单位)工作或履行其职能的各类非涉密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产生方式主要为自行建设和购买服务。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应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政务信息化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各级政务部门开展信息化建设。

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督促重点工作落实,牵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等工作。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加强跨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规划编制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立项)管理、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审批;市财政局负责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数字经济发展局)负责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建设管理,承担共性支撑平台等基础性项目建设实施,建立并管理政务信息化咨询专家库,采购第三方信息化评估咨询服务,具体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政务信息化项目技术(含投资概算)审查和备案登记管理平台建设运维管理等工作。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密码管理局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系统整合和信息共享

第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须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市级政务云、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公共应用支撑平台等开展集约化建设,实现政务信息系统由分散建设向共建共享共用模式转变。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孤立信息系统。

第七条 重点建设以下政务信息化项目: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大政务信息化项目;

(二)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提升执政能力、民主法治、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管理服务效能的项目;

(三)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等,推进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项目;

(四)对分级分散建设的业务系统、数据资源进行整合的项目,跨部门、跨层级共建共享的项目;

(五)涉及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公共数据安全,弥补网络安全短板、消除严重安全隐患的项目;

(六)涉及全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具有共性需求和功能的支撑平台等基础性项目。

第八条 对于本部门(单位)内部可整合归并的、可使用统建通用系统替代的信息系统,应终止其运行。存在以下情况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一)新建或扩建非涉密机房、数据中心、私有云平台,新增非涉密服务器、存储设备、服务端网络设备等设施采购的项目;

(二)互联网出口的线路租赁项目和未整合到电子政务外网的专网租赁项目,未纳入电子政务外网统一监管的终端安全防护项目;

(三)未部署到市级政务云的非涉密新建项目,未迁移到市级政务云的非涉密升级改造项目;

(四)新建或扩建数字证书、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公共支付、物流配套、通知消息、咨询投诉等共性系统,政府网站支撑平台、独立封装的移动客户端、大数据处理分析平台、执法检查类系统及相关模块的项目;

(五)未接入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类项目;未接入目标相近、功能关联性强的统一协同办公平台等非涉密办公类、决策辅助类项目;

(六)需求或绩效目标不明确、内部系统整合不到位、数据目录普查不到位、数据共享要求落实不到位、信息安全保障不到位的项目;

(七)非共建共享共用的信息基础设施、应用支撑平台、数据资源等项目;

(八)原项目尚未验收的升级改造类项目。

第九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系统目录管理机制,全口径纳入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登记管理平台进行统一管理,新增项目应按规定在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批。项目单位应加强已有信息系统整合,完善本部门(单位)政务信息系统目录并及时更新。未纳入系统目录管理的项目,不安排建设运维经费。

第十条 市级部门(单位)需县(区)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建设、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市级项目单位应加强对县(区)的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县(区)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标准规范、建设任务、绩效目标及指标等,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批建设工作,并做好与市级项目单位的衔接配合。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政务信息化项目应进行信息共享。项目应接入眉山市数据资源管理平台,强化信息资源的规划、开发、共享和利用,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未落实相关技术要求完成数据归集的,原则上不得申报新增项目。依据有关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确有必要建设或保留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须报领导小组核准。

第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共享信息,提供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章 规划和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要符合国、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政务信息化发展实际,按照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的发展方向,统筹考虑各部门(单位)建设需求。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原则上应于每年6月底前提出次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需求,通过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登记管理平台进行填报,并向领导小组报送请示,同步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主要任务、项目建设依据和必要性、项目绩效目标,拟采用实施方式(自行建设或购买服务)、主要原因及项目单位内部审核流程等。上级部门(单位)要求新建的,还应提供上级部门(单位)关于项目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发布的技术标准规范等。

(二)资金来源。包括拟投入的建设经费或购买服务经费,运行维护经费及经费来源渠道等。

(三)信息资源目录。包括信息资源分类、信息资源名称、信息资源代码、信息资源提供方、信息资源格式、信息项信息、共享属性、开放属性、关联分类等内容。

(四)可研报告及初设方案。通过自行建设方式且达到政府采购或工程招标投标限额标准的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整合、集约化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分析专篇(章)等。初步设计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应用实施方案、信息资源目录、政务云需求方案、等级保护方案、密码应用方案等。

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合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编报项目实施方案:

1.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要求的;

2.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的;

3.总投资不超过500万元的。

(五)服务分析报告。通过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项目,应提供项目必要性、技术性、经济性分析,信息资源共享分析,信息安全分析,自行建设与购买服务的经济性对比分析,经费组成,服务目标,服务需求,招标与采购方案等。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采购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

2.在信息系统使用期限内,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付的服务费预算总额,明显小于通过自行建设所需的建设、运维经费总额,具有较好经济性的;

3.存在多家潜在服务提供商可供选择的;

4.不违反国家关于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安全保密有关要求。

(六)其它。市级跨部门(单位)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单位)会同参建单位共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确定项目的参建单位、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单位)项目与总体项目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单位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初步审核,征求分管市领导意见后,交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数字经济发展局)组织技术审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数字经济发展局)原则上应于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技术审查,出具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通过技术审查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征求市密码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单位意见。市财政局负责出具项目资金审核意见,其余部门(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出具意见。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审查,提出建议实施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清单,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同意后,送市发展改革委作为项目审批、市财政局作为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但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能耗项目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列入清单中的项目依法依规审批。项目单位应按时将通过审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纳入次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第二十二条 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内容调整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单位应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时以独立章节对调整内容及理由等进行说明。存在重大变更的,原则上应重新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但确需实施的项目,按市本级政府投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并参照政务信息化项目集中审查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建设和运维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责任人为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规定。

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

第二十五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项目,牵头单位应会同参建单位,确定相互间的业务协同关系和信息共享需求,落实参建单位的建设范围和责任义务。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开展项目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调整的,项目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调整申请,履行调整审批手续。新增工程累计新增超过500万元及以上的,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

第二十七条 在不突破批复总投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建设目标不变的情况下,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额不超过100万元,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单位调整,形成书面材料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备: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与市发展改革委沟通,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单位进行调整、延期或者暂停项目建设。

项目已实施且有实质性进展,但由于外部环境变化和不可抗因素难以继续实施,无法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单位可以提出申请,由市发展改革委核报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程序终止项目建设。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完成所有建设内容,并经三个月试运行正常后,组织项目验收工作。项目单位应将验收情况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一)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数字经济发展局)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专家进行竣工验收。

(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由项目单位按要求自行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数字经济发展局)备案。

(三)未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安排该项目运行维护经费和新增政务云资源,不批准项目单位新增项目。

第三十条 项目产生的公共数据资源(敏感数据除外)纳入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数字经济发展局)按有关规定指导各项目单位归集、共享、开放数据资源。公共数据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信息安全情况,是安排项目预算、组织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重复采集数据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次年度该项目单位其他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市财政局不安排该项目次年度信息化运行维护经费,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数字经济发展局)不提供该项目次年度新增政务云资源;具体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数字经济发展局)负责收集,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三十一条 对于项目单位不具备运行维护能力的项目,应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作用或者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减少自管自建自维。

第五章 资金保障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自行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中央、省、市专项资金等;政府购买服务和运行维护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保障。

第三十三条 项目资金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

第三十四条 运维项目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报预算:

(一)经批准新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服务,在维保结束需安排运维经费的,上一年度要及时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报预算;

(二)续运维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在需安排新一轮运维经费的上一年度要及时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报预算。项目单位应根据市场价格、技术发展趋势等因素,对新一轮运维需求重新进行论证评估,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合理提出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需求。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对各部门(单位)申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经费进行审核后,按有关规定纳入年初部门预算统筹保障。

第六章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

第三十六条 属于政府采购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涉及工程建设依法应当进行招标投标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政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可以采购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服务,分年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八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运维管理要求,自行依法依规组织相关采购工作。

第七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是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加强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接受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单位)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瞒报。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期内应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绩效监控,并征求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意见,形成项目绩效年度监控报告,每年年底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数字经济发展局)。

项目绩效监控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四十一条 项目投入运行后1224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开展自评价。政务信息化建设运维主管部门应适时对项目资源利用、信息资源共享、安全风险等情况开展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数字经济发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数字经济发展局)结合相关评价情况,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后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自行建设、购买服务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采购、建设质量、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概算控制、信息共享、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单位)可采取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等方式予以处理。

市审计局应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项目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四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备案、审批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违规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落实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制度,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系统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网络安全、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市公安局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指导监督项目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市密码管理局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密码应用的安全监管,指导监督项目单位规范密码应用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项目应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使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六条 项目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第九章  

第四十七条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10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眉山市市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眉府发〔2014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