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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 07- 06 15: 26浏览次数:

眉府办发〔202310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613


眉山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督促落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四川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等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法律、法规对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铁路、港航、民航设施以及森林、草原等火灾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确定为涉嫌放火犯罪的案件,依法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火灾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认为组织调查处理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提级组织调查处理相关火灾事故。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实施调查处理,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调查组实施调查处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火灾,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其他有关部门牵头组织调查组实施调查处理。

第六条  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火灾有关的情况,查阅、提取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  事故调查

第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记录掌握火灾事故信息。

对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火灾发生后3日内上报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抄送同级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单位),提出立案调查和调查组组成建议,报请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立案调查和调查组组成建议后,调查组应当及时召开全体会议,宣布调查组成立,研究制定调查方案,部署调查工作,明确工作纪律要求。

第九条  根据火灾事故具体情况,调查组应由有关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单位)组成,并邀请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处理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事故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本人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处理的。

第十条  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调查组组长主持调查组工作,调查组成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有关规定,在组长统一领导下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调查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火灾事故的发生经过、起火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查明火灾事故成因,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三)认定火灾事故性质,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四)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五)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调查组可设技术组、管理组和综合组等专门小组,专门小组组长由调查组组长指定,专门小组内可根据调查需要设专家组。

第十三条  技术组主要负责调查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成因,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经过、人员伤亡情况,统计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三)查明火灾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

(四)查明火灾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成因;

(五)提出对火灾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技术性针对性措施;

(六)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

(七)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管理组主要负责在技术组查明火灾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技术原因基础上,开展火灾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调查,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管理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查明有关工程建设、中介服务、使用管理和消防产品质量等各方履职情况,查明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查明事故涉及的党委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查明相关单位和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事实;

(三)针对火灾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成因,提出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非公职人员处理建议,提出整改措施和防范建议;

(四)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

(五)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  综合组主要负责调查组各项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调度、后勤保障以及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等,履行下列职责:

(一)筹备召开调查组相关会议,对调查组日常工作进行综合协调,负责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负责火灾事故调查资料的调度与存储,统一报送和处置火灾事故调查相关信息;

(三)根据各组调查报告,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

(四)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参加调查的有关部门依法收集、制作的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结果、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应当互通共享,并及时移交调查组。

调查组应当将调查中发现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检察机关。

第十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调查工作纪律,保守调查工作秘密。未经批准,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发布火灾事故调查信息。

第十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组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向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火灾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三)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灾害成因和性质;

(五)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

(六)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非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七)追责问责的人员建议名单及责任事实;

(八)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及工作要求。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调查组全体成员应当逐一确认调查报告并签名。

第十九条  调查组应当自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自较大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批准可延期,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较大火灾事故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二十条  下列时间不计入火灾事故调查期限,但应当向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说明:

(一)瞒报、谎报、迟报火灾事故的调查核实所需的时间;

(二)因应急处置无法进行现场勘验的时间;

(三)挂牌督办、跟踪督办火灾事故审核备案的时间;

(四)检验、鉴定所需的时间;

(五)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的时间。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事故调查结案。

第二十二条  批复以政府公函形式作出,主送有关下级人民政府、调查组成员单位、相关单位,抄送有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涉及完善法律法规、制修订标准规范建议的,抄告相关立法机关、标准规范编制部门。

第二十三条  批复应当对相关责任追究、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提出要求,对较大火灾事故还要明确应当按时开展整改落实情况评估。

第二十四条  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或者负责牵头实施调查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人民政府批复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负责舆情答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二十五条  作出批复的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事件指挥部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机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制发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的督办通知书,并负责跟踪督办。

第二十六条  有关机关、部门应当依据人民政府的批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工程建设、中介服务、使用管理和消防产品质量等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公职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法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关机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等,应当自接到批复之日起90日内,将相关责任追究、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送作出批复的人民政府,并抄送作出批复的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事件指挥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章  整改处理评估

第二十八条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结案届满1年,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成立评估组,组织开展相关责任追究情况、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第二十九条  评估组由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或者负责牵头实施调查处理的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参加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派员组成。

评估组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家参加评估。

第三十条  评估组应当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邀请监察机关对有关处理处置、问责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评估组可以采取资料审查、座谈问询、查阅文件、走访核查的方式开展评估,依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逐项对照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及发生地同类单位场所采取的防范和整改具体举措,以及取得的效果;

(二)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处理的落实情况,刑事责任定罪量刑情况,以及有关公职人员党纪政务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机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强化整改措施,举一反三加强消防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  评估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内容包括相关责任追究、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评估结论。对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由评估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规定进行督办。

第五章  资料归档

第三十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调查组工作资料装订归档;较大火灾事故整改评估工作结束后,应将整改评估资料一并装入火灾事故调查档案。

第三十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档案应当包括以下文件材料:

(一)火灾报警记录、火灾事故领导批示;

(二)调查组织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调查组成立批准文件、内部分工、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等;

(三)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报告、应急处置有关资料;

(四)火灾事故现场勘验材料,包括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火灾现场图、现场实验报告、现场照片或录像等;

(五)火灾事故技术分析、取证、检验、鉴定等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报告,专家意见,鉴定、检验意见,证人证言,以及物证材料或者物证材料的影像材料,物证材料的处理情况报告等;

(六)技术组报告、管理组报告等;

(七)伤亡人员名单,尸检报告或死亡证明,受伤人员伤害程度鉴定或者医疗证明;

(八)调查、谈话、询问笔录等;

(九)其他有关认定火灾事故原因、责任的调查取证材料等;

(十)关于直接经济损失的材料;

(十一)调查组工作简报;

(十二)与调查工作有关的会议记录;

(十三)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附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向监察机关提供有关报告的正式函件;

(十四)火灾事故处理决定、批复或结案通知,以及批复后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十五)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相关机关、单位的函;

(十六)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文件材料;

(十七)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督办通知书,以及整改评估材料;

(十八)其他与调查处理有关的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及评估所需工作经费保障。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国家和四川省对消防安全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出台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